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12-24 08:22 點擊數:
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教興潯”、“人才強市”戰略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23號)精神,加強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建設和發展,大力開發海內外留學人員資源,吸引優秀留學人員來我市創辦或聯合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以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重點的創業項目,以創業帶動就業,以創業推動產業,以創新提升產業,促進九江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留學人員是指:
(一)經國家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并取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后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名企業進修、研讀研發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國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三)出國留學并取得了外國長期居留或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四)在國外學有所長并為我市所需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留學人員企業是指:
(一)留學人員領辦、創辦的獨資企業;
(二)留學人員以貨幣、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與國內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在注冊資本中出資額或者作價金額達20%以上;
(三)留學人員以技術、專利的無形資產作為資本作價入股創辦企業。作價金額達到或超過注冊資本10%以上的;
(四)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來創業園領辦、創辦企業,從事新產品研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高新技術研究、技術交流合作、中介服務及經濟貿易活動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科技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分別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僑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九江海關、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組成。創業園領導小組是創業園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創業園的發展規劃,處理創業園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涉及留學人員創業激勵工作的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職,保障各項政策的落實。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留學人員的身份認定、留學人員企業及園內投資項目的資格審定;
(二)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掛牌;
(三)創業園的政策研究;
(四)創業園的管理指導;
(五)組團參加國內外引進留學人員的招聘活動;
(六)負責申報項目和資金;
(七)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創業園的工作情況。
第三章 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與服務
第七條 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可以設在本行政區科技園、工業園、出口加工區及各類其他園區內,各縣(市、區)申請掛牌留學人員創業園需經留學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第八條 欲進駐創業園的留學人員先向創業園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資格和項目資料,由創業園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入創業園的企業進行資格、項目的審批。
第九條 留學人員創業園服務機構應為留學人員提供企業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財務登記、融資服務、人事代理、物業管理、網絡通訊等系列服務,同時也可提供商務洽談、會議接待、人員培訓、產品展示等服務場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創業園的建設和發展,為吸引留學人員來潯創業提供良好的環境。
第十條 在創業園的留學人員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創業園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經留學人員創業園領導小組批準后,取消其留學人員企業資格:
(一)經有關部門審核后,不符合留學人員企業條件;
(二)企業生產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企業分立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已不符合留學人員企業條件的。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江西九江留學人員創業園由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吸引和鼓勵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重點扶持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的項目延續、銜接和開發;創業園所在的縣(市、區)進行資金配套,按市里到位資金1:1的比例匹配。
第十二條 凡經批準進入創業園的留學人員攜帶科技項目和技術領辦、創辦企業,從事產品研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高新技術研究的,可向創業園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資金10—30萬元。如果落戶項目為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或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則一次性創業資助資金為30—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留學人員進園區孵化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內的,前三年全額補助租金,后三年按市場價50%補助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內按市場價的50%補助租金。留學人員在九江市無自有住房,并且每年連續或累計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的,三年內租用自住住房按1200—1800元/月給予租金補貼;需要在九江市區購置自住住房,并在創業園工作滿五年的,給予一定比例不超過20萬元的購房補助。
第十四條 具有教授、博士職稱或學歷的留學人員到創業園工作,五年內每月給予2500元的生活補貼;具有副教授、碩士職稱或學歷的留學人員到創業園工作,五年內每月給予2000元的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留學人員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上交稅收入地方庫部分,五年內由受益財政列支補助給企業作為后續的技術開發資金。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來園區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項目,符合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對留學人員企業三年內免收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進創業園孵化或創辦企業既可注冊外資企業,也可注冊內資企業,領辦或者參與創建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出資額應不低于注冊資金的20%;留學人員以高新技術、專利等技術成果入股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可占注冊資本的35%至50%,合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企業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可按有關規定一次審批,企業所聘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需多次入境或者長期居留的,可辦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或者居留證明。
第十九條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入園創業,其配偶在職的隨調隨遷,優先安排工作;非在職符合就業條件的,積極推薦安排就業。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初中畢業后可享受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在本行政區域內參加中考,并按照當地的中招政策錄取到高中就讀。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在創業或者工作過程中需評定職稱,可根據其在國外的經歷及學識水平予以評定或者推薦評定相應職稱。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企業因科研、教學工作需要,進口符合國家規定的儀器、設備和少量試劑、原料配料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免稅。留學人員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涉及到國稅部門的所有優惠政策,只要條件符合,均可以適用留學人員項目。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留學人員企業,可申請有關專項資金的優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或者參股。
第二十三條 創業園的留學人員企業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申請留學人員科技項目資助經費、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扶持資金等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享受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所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來我市創新創業的重點留學人員的扶持和獎勵政策,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原則,報創業園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聯合發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